字词 | 婚姻契约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婚姻契约说 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和解除的协议。契约,又称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力、义务的协议。历史上,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公平和信誉,逐渐形成了种种交换的规则,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标明相互间的要求和承诺,即契约。契约制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婚姻契约说最早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它的基本思想是:婚姻是男女双方自主自愿订立和解除的相互关系,在婚约的有效期间,双方享有约定的权利,履行约定的义务。当时许多学者赞赏这一观点,许多国家以此为立法的理论基础。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1896年《德国民法典》也视婚姻关系为契约关系。至今,婚姻契约说仍然受到欧美一些法学家的推崇,深刻影响着那些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契约说的提出,在婚姻发展史上有一定进步意义,它破除了封建婚姻的不可离异性,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可以订立、解除的关系,为婚姻自由的理论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保障。它主张契约由当事人议定,从而破除了旧式婚姻的包办强迫性质,实现了婚姻自主。由此而自然引申。它把男女双方都看作是可以决定自己命运,履行承诺的义务的订约人,无形中承认了男女双方人格对等,这有助于破除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旧式婚姻。同时,婚姻契约说又有极大局限性。以商品交换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比拟婚姻关系,把人所支配的物与物之间的交换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离合,尽管是双方“自愿的”、“平等的”,也是一种对人格的贬损。由于契约只是商品交换的法律保障,而利益交换才是商品交换的实质,以契约来维系婚姻,实质上就是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否认爱情在婚姻中的主导作用。因而婚姻契约说的实际社会后果是:赋予男女当事人结婚离婚的充分自由,忽略了婚姻美满的根本保障——珍惜和发展相互间的爱情。从一定意义上看,当前欧美各国泛起的“性自由”浪潮就是婚姻契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的双重结果。 ☚ 婚姻乃圣事 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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