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义务
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双方的义务。主要包括同居的义务,相互忠实和相互扶养的义务。
❶同居的义务。中国及外国古代,按照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女子的人格由父权支配转归为丈夫支配。婚后,女方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对离家出走的女子一般都予以科刑。这种单方面赋予女子同居义务的做法一直延续到近代。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并应相随至夫认为适宜居住的地点。”日本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十月革命之后,苏联率先实行男女平等的法规,1926年颁行的《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载:“夫妻中一方住所有变更,对于他方不发生随从的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后居所无具体规定。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一般都是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❷忠实的义务。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妇女不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的行为能力,已婚妇女则成为丈夫私有财产的一部分。法律和道德都要求妇女绝对忠实于丈夫,性器官只能为丈夫独占。严禁妇女与其他男子往来,对妻子“越轨”行为科以重刑。中国古代不仅要求丈夫在世时,妻子绝对忠实,而且要求丈夫死后,仍要守贞、守节。朝廷大力表彰节烈妇女,于是出现了诸如乳疡不医、寡妇断臂、随夫殉葬等悲惨故事。相反,传统社会却宽容男子的婚外偷情,至多把它视为不大不小的污点。贵族男子除了贤妻美妾提供性享乐之外,还可去妓院青楼获取特色刺激。在妇女解放运动浪潮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各国的立法开始承认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对夫妻不忠实的惩罚从初期的同罪不同罚逐渐变为同罪同罚。现代各国一般都把夫妻相互忠实看作道德义务,法律一般不对此作硬性规定。
❸相互抚养的义务。以往时代,把操持家务看作妇女的天职,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习俗和法典都认为丈夫应供养妻子,妻子应侍奉丈夫。随着妇女就业的增多,许多国家的法律作了相应的修改。1977年,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规定:“配偶双方相互负有以与其劳动能力及财产相当的抚养的义务。”瑞士民法典规定:“结婚后,配偶双方负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198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此外,婚姻的成立还派生出其他义务,如赡养生活困难的公婆、岳父母、抚养前夫或前妻的未成年子女等。(刘晓明)夫妻一体主义与夫妻别体主义 欧美一些国家关于夫妻关系的法学理论。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一体,因婚姻成立,“夫妻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不承认夫妻双方具有各自独立的人格。由于在社会生活及家庭生活中,事实上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理论上的夫妻一体主义无非是夫权主义的别名,它使妻子丧失独立的法律地位,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罗马法中“有夫权的婚姻”和寺院法全盛时期的婚姻实际上就是以夫妻一体主义为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资产阶级法学家明确提出夫妻一体主义与夫妻别体主义的概念,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及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法学理论逐步由夫妻一体主义过渡到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虽同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但在法律上作为不同的主体,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双方仅遵循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近现代资产阶级亲属法以夫妻别体主义相标榜,最初只是在一定限度内承认妻子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权利,以后才逐步扩大夫妻平等的范围。进入二十世纪后,才从立法上承认夫妻平等。法国在1938年2月18日废除了对已婚妇女行为能力的限制,英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才修订已婚妇女财产法,承认已婚妇女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从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变化,由夫权婚姻转向夫妻平等的婚姻,但法律上的平等不能完全反映夫妻关系的实际状况,夫妻关系实质上取决于双方的政治、经济地位及状况,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我国古代重礼轻法,封建礼教在形式上也视夫妻为“一体”、或者至少是“齐体”的。《仪礼·丧服传》说:“夫妻一体也,夫妻牖合也。”实际上是把妻子的人格归属到丈夫,由夫取代妻子享有各种社会权利,履行各项社会义务。其性质与状况同外国古代基本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取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不仅从立法上,而且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使旧式夫妻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推进了夫妻平等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