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乃圣事
基督教创立的早期,并未对婚姻作出什么特别规定。随着基督教向社会生活的渗透,婚姻以及其他世俗事物逐渐处于基督教的控制之下,染上浓厚的宗教色彩。最初婚礼是在教堂门前,在神父出席的情况下举行,以后变为只能在教堂里举行新婚弥撒。这意味着,婚姻双方再不是简单的“自行结合”,而是由神把他们结合在一起。到公元12世纪,“婚姻乃圣事”的观点得到社会的完全承认,1563年,特兰托公会议规定:今后结婚,须经教士主持,并有2—3人见证,方得有效。基督教对婚姻的影响还突出表现在以宗教教义解释婚姻目的和作用。圣奥古斯丁说:“如果为了生育子女而结婚,那就是正派的;如果为了避免更坏的恶而结婚,那就是可原谅的。”结婚除了是为生育子女这一神圣目的之外,就是为防止被情欲燃烧,防止私通。此外,基督教还要求人们以对宗教的虔诚对待婚姻,如同把全部身心奉献给上帝一样,夫妻双方要忠实于婚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并且婚姻是一种终身的结合,“婚姻乃神作之合,人不得离之。”随着新教的兴起,婚姻乃圣事的观念开始动摇。宗教改革运动领袖德国路德提出婚姻是一种“世俗的权力”,他说:“婚姻是一种世俗的、尘间的事物,而与教会无关。”以后欧美各国逐渐实行宗教婚与世俗婚并行的制度,当事人可任意选择按宗教仪式结婚或按行政程序登记结婚。“婚姻乃圣事”的观点逐渐被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