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
基于婚姻而产生的赠与,亦即当事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相互间的赠与,也包括第三人以同一目的对未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赠与。婚前赠与的要件是: 赠与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协议中订明,赠与的财物仅限于赠与人现有的财产等,否则不适用于婚前赠与的规定。婚前赠与一经成立不得废除,但可以减少,减少的条件是赠与财产超过赠与人有权处理的部分,导致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害。第三人对订婚人的婚前赠与,可以基于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婚前赠与亦可由于以下原因而失效: (1)婚前财产协议缔结后1年内,订婚人没有结婚; (2) 虽在1年内结婚,但其后婚姻被宣告为无效或被判决撤销; (3) 由于受赠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或分居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