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娶逃亡妇女为妻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娶逃亡妇女为妻妾唐朝私娶有罪在亡妇女为妻妾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把“逃亡妇女”解释为“妇女犯罪逃亡”,即是封建国家司法机关缉捕的对象。唐朝确立“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罪的要件是,事先是否知情。如果事先明知是有罪在亡的妇女,而要娶为妻妾的,就被统治者视为包庇罪犯的非法婚姻关系。要按《唐律·户婚律》的规定给予严惩。即所谓:“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如果事先“不知情而娶者”,则“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唐朝的上述规定成为后世王朝立法的依据,无论是宋元;还是明清,在原则上都没有任何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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