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威尔逊,詹姆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威尔逊,詹姆斯1742—1798Wilson,James法官、政界领袖。生于苏格兰。曾在苏格兰学习,1766年来纽约,后定居费城。曾学习法律,写过重要的爱国主义小册子。1775—1777年任大陆会议代表,独立宣言的署名人之一。1782年、1783年、1785—1787年任邦联国会议员。曾代表宾夕法尼亚州参加制宪会议。1788年任宾夕尼亚州批准联邦宪法大会代表。1789—1798年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790年为费城学院第一位法学教授,该校并入宾夕法尼亚大学后仍任法学教授。 威尔逊,詹姆斯1836—1920Wilson,James农学家、政界领袖。生于苏格兰。1851年来美国,定居康涅狄格州。1855年在衣阿华州开办农场。1873—1877年和1883—1885年任国会众议员,1890—1897年任设在埃姆斯的衣阿华农学院农学教授和试验站主任。1897—1913年先后在麦金莱、罗斯福和塔夫脱三届政府中任农业部长,任内使农业部成为出色的行政部门。 威尔逊,詹姆斯1742—1798James Wilson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789—1798)、法学家。生于苏格兰。曾先后就学于圣安德鲁斯大学(1757—1759)、格拉斯哥大学(1759—1763)、爱丁堡大学(1763—1765)等校。1765年后移居北美,执教于费城学院。系大陆会议代表(1775—1776,1782—1783,1785—1787),《独立宣言》签署人之一。主张扩大邦联国会的征税权,加强中央政府的职能。1787年出席费城制宪会议,参与起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8年在宾夕法尼亚批准宪法大会上发挥重要作用。后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教授(1790—1798)。著有《英国议会立法权的性质及范围探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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