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调查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或者诉讼标的物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受诉法院为了节省人力、财力,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有关事项。受诉法院只能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委托调查时,委托法院应向受托法院发出正式的委托调查函,内容包括:(1)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及其案由;(2)委托调查的具体项目及其要求;(3)委托调查函发出的年、月、日,并加盖委托人民法院的公章。受委托的人民法院,除了根据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补充有关的调查项目。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从收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任务。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此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说明延期的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委托调查只是审判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辅助方法,不能将案件的全部问题都委托其他法院调查。为确保案件质量,有关案件中的关键事项,一般以亲自调查为宜。 委托调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托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补充调查证据。为及时审结案件,受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可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