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异地、同城通用的一种方式。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和有关收款依据,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均可使用本结算方式。其主要内容和使用规定,包括: (1) 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不强调购销双方签订合同和运输部门发运货物的单证; (2) 银行对该结算货款不办理结算贷款; (3) 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的义务,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的责任,也不代收款单位对付款单位分次扣款; (4) 付款期限为三天,付款期满日,存款帐户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货款时,则要求付款单位在两日内退回结算凭证,否则,按有关规定收罚金。该方式的核算程序如下图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