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的终止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即发生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取消委托和辞去委托都应当选择适当的时间为之,并且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为避免善意第三人受到损害,被代理人应将取消代理人的代理权的情况告知正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3) 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后,代理关系即终止,不发生代理权继承的法律后果。但被代理人死亡并不能引起代理关系终止。(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