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委任统治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委任统治制度mandate system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了处置已经决定从德国和土耳其分离出来的殖民地和领土而采取并由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加以规定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这些分离出来的领土,不属任何国家所有,而被委托给称为“受任国”的若干国家,由它们根据国联和每一个受任国之间订立称为委任统治协定的书面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代表国联进行治理。委托统治不是兼并,受任国无权割让或转移委任统治地。当地居民也不当然取得受任国的国籍。整个委任统治制度的主要因素是对委任统治地居民的一种委托,是在国际联盟行政院监督之下实施的。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一)规定:“凡殖民地及领土于此次战争之后不复属于前统治该地之各国,而其居民不克自立于今世特别困难状况之中,则应适用下列之原则,即此等人民之福利及发展成为文明之神圣任务,此项任务应载入本盟约”。委任统治有3类:甲类、乙类、丙类,由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分别加以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的订立,委任统治制度已为国际托管制度所代替。 委任统治制度国际联盟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国的海外殖民地和属地分别委任给有关国家统治的制度。国际联盟依其盟约将战败国奥斯曼帝国和德国战前所属殖民地按当地社会、经济及地理状况分为甲、乙、丙三类地区,分别委任给英、法、比、澳、新、日、南非等国实行不同形式的统治。受委任的国家对国际联盟负责,须就委任统治地的情况向国联行政院提出年度报告。联合国成立时,甲类委任统治地中的伊拉克、黎巴嫩和叙利亚以独立国家的身份成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乙、丙两类委任统治地则除西南非洲外均转而成为联合国托管领土。委任统治制度遂为国际托管制度所取代。 委任统治制度 委任统治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战胜国对战败国德国的海外殖民地和一部分原奥斯曼帝国领地进行瓜分与统治的一种形式。在巴黎和会通过的国联盟约中规定,在国联的管辖下,由英、法、比、日等受委任国对战前德国在非洲和太平洋中的殖民地和属地,以及奥斯曼帝国在近东的一部分领地实行与本国领土近似的统治,其宗旨是通过受委任国的援助和建议,使居民的福利得到提高,并逐步独立。委任统治地分三类:甲类是过去属奥斯曼帝国的一些地区,“其发展已达可以暂被承认为独立国之程度”,但“仍须有受委任统治国予以行政之指导及帮助,至其能自立之时为止”。乙类是中部非洲的前德国殖民地,“依其发展之程度,受委任统治国必须负地方行政之责”,但应保证其他国家“在交换上、商业上之机会均等”。丙类是德国过去在西南非的殖民地及太平洋上的岛屿属地,应“受制于受委任统治国法律之下,作为其领土之一部分”。委任统治制度实际上是变相维护殖民体系的一种手段。 ☚ 钓鱼岛问题 单独媾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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