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诉侄夺产案
明朝永乐年间(公元1403—1424年)发生此案。福建省泉州百姓周允文年长无子,担心无以为继,而立侄为后。晚年又娶妾,妾又生子。周允文为避免日后二人争财,便将家产分给侄子及自己儿子一人一半,并嘱托侄子对自己的小儿多加照应。不久,周允文死去。其侄声称此儿不是其叔之子,遂从家中将其赶走,把属于他的那份家产夺去。周允文之妾也无地容身,为母子生计,遂向泉州府投状诉告其侄。其时,鲁穆任泉州知府,为了结这起析产继承案,将其所在县内的父老和周姓同族召集在一起,并暗地把妾所生之子放到一群孩子中去玩,让召集来的人们指认。结果,众人异口同词,都指认妾生小儿与周允文极相像。于是,鲁穆下判,确认妾生儿为周允文亲子,应当承袭财产。于是命令周允文之侄,把他侵夺小儿的那份遗产全部归还。当地百姓都称赞鲁穆为“鲁铁面”,认为他审结了一起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