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1年4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共十一条。为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国家金融而制定。该条例规定: 国家货币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货币。以反革命为目的或意图营利为目的而伪造、变造国家货币者,或贩运、行使伪造、变造的国家货币者,散布流言或用其他方法破坏国家货币信用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不报,仍继续使用者,均为妨害国家货币的行为,并规定了惩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这种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的处理,应以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