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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国民党政府于抗战时期颁行的刑事特别法规。1942年6月29日公布,同年8月1日施行。共15条。1942年3月2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宣布为了抗战的目的,政府对于被规定为国家总动员物资及国家总动员业务者,可不受其他法律的约束,采取种种非常措施。对被认为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的法令或业务者,可以予以惩罚。本法规则为这种惩罚提供法律依据。该法规定犯本条例规定的罪行的,由有军法审判权的机关审判。并规定了对各种犯罪的刑事制裁幅度。其中对妨害军事或治安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可没收其财产。国家公务员假借职权,利用国家总动员之机会,发布命令致人受损害情节重大者,并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权颁发的军事法规。1942年6月29日公布,同年8月1日施行。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借口抗战的需要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并利用该法大肆掠夺财产,限制人民自由,打击革命活动,为了贯彻总动员法颁布了本条例。共15条。主要规定:凡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的法令或业务者,依本条例处罚; 犯本条例的罪名者,由有军事法审判权的机关审判,并呈报最高军事机关核准执行;对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法》执行者,分别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科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罚金; 出版业违反总动员法,必要时加重判出版法刑罚1/2;泄露、盗用总动员业务秘密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务员犯本罪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务员利用总动员致人损害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重大者处无期徒刑至死刑。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1942年6月29日,由国民党政府颁布,8月1日施行。该条例共15条。主要内容为:(1) 凡违反妨害国家总动员之法令或业务者,依本条例进行惩罚;(2) 犯本条例之罪者,由具有军法审判权的机关审判,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准执行; (3) 各种违反本条例的罪行及相应的处分; (4) 规定了公务员违反本条例应加重惩罚;(5) 本条例的公布实施与停止,服从国民党政府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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