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损害司法权行使的犯罪,它也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种,包括:
伪证罪。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和鉴定记录、翻译人,其主观为故意。
辩护、诉讼代理人伪证罪。其行为有亲自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伪证。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非故意、而是证据失实,则不构成本罪。
干扰作证罪。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也属此列。使用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显然比单纯地毁灭或伪造证据手段更恶劣。因此,不论情节轻重均构成犯罪,而毁灭、伪造则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干扰作证的从重情节为司法人员犯罪,因为这是与其职业背道而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部门的形象。
报复证人罪。其手段有多种,可以是直接殴打、伤害,也可以是利用职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故意刁难。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若非故意,如出现了交通事故使证人受伤害,而经查明又确实不是故意,显然不能以此罪论。
扰乱法庭秩序罪。此罪的构成,首先要求是聚众,即必须是三人或三人以上;其次要求是故意,若行为人不是故意想扰乱法庭秩序,则不为此罪。其扰乱行为主要有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人员。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因此,当其情节严重时即构成犯罪。
窝藏、包庇罪。窝藏不仅指为犯罪分子提供住所,还包括为其提供衣食、交通工具等。窝藏与包庇的区别主要是,窝藏是针对犯罪分子而言,而包庇是对他人实施欺骗等行为。
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此罪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同时,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否则,如不知情,则拒绝就无从说起了。
窝赃、购赃、销赃罪。此罪的三项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若不知是赃物则不为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执行。若无执行能力,自然不构成犯罪。
妨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行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其行为只能是故意,如不知道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为此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其行为主要有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关押的罪犯。
脱逃罪。其主体只能是在押人员。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押解人是指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上述人员只有在押解途中被劫夺,劫夺者才构成此罪。若被劫者已被关押入狱,则行为人构成劫狱罪,而非本罪。此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若没有劫夺的意图,而是因其他原因妨碍了押解,导致被押解人脱逃的,则不构成此罪。
组织越狱、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此三罪均为故意构成。这三个罪影响极坏,破坏和危害极大,其主观恶性也极大。故,不论其参加的情节如何,一旦参加即构成犯罪。但鉴于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恶性较之其他参加者更大,故惩罚也更重。
妨害司法罪在刑法中共计16条,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所占比重仅次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它也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重要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