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罪行为人对公务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施行强暴胁迫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2)本罪的行为是施强暴胁迫而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所谓强暴,是指逞强施暴,使他人无以抗拒。强暴包括直接强暴和间接强暴两种,直接强暴是指以身体的强制力直接强制行为客体,达到行为目的; 间接强暴是指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以外的第三人,或行为客体的所有物,施以强暴,而强制行为客体,依照行为人的指示作为或不作为。所谓胁迫,是指以言词或举动,显示加害他人的意思,或以加害他人的意思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行为客体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