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在参加劳动生产时,职业有害因素除可对男工和女工给予同样的不良影响外,还可对女工健康造成特殊的危害。因此,各国在劳动法规中,除对生育休假、哺乳时间,以及禁止妇女从事夜班工作等有具体规定外,还规定了妇女参加危险有害作业的就业限制。我国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中,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有:
❶矿山井下作业;
❷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❸《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❹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❺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制订以上规定的主要依据是:
❶以上这些劳动多属于繁重体力劳动,女性由于体格、体力与男性有差异,对重体力劳动的适应能力较差。而且又有内生殖器官位于盆腔内,易受腹压的影响。当进行重体力劳动时,腹压增加可影响内生殖器官,尤其是子宫的位置和盆腔的血液循环,结果容易发生子宫移位,或促进慢性附件炎的发生。因此应列为禁忌。
❷妇女有月经期。每月一次的阴道出血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也影响妇女在进行体力劳动时身体活动的灵活性,动作的敏捷性。因而不适宜从事一些具有招致外伤危险的作业,如流放木材,组装和拆除脚手架,以及电力、电信行业中的高处架线作业等。
❸根据国内外的研究,妇女进行负重作业,当每次负重量超过20公斤时,子宫移位、附件炎及早产的发生率均高于非负重作业及每次负重量小于20公斤的女工。因此,将女工禁忌的负重量限值规定为连续作业时不得超过20公斤,非连续作业的间断负重作业,负重量限值规定为2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