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合承分案
南宋理宗年间,“郑应辰无嗣,亲生二女,曰孝纯,孝德,过房一子曰孝先,家有田三千亩,库一十座,非不厚也。应辰存日,二女各遗嘱田一百三十亩,库一座与之”。应辰死后,养子欲占有全部家产,乃谎称没有任何遗嘱,以为若父母无遗嘱,则全部家业自然都是归于自己一人的。官府认为,即使无遗嘱,按其它地方惯例,二个女儿与养子各分一半,其数量远在遗嘱之上,身为养子,继承田业三千,仅拨出二百六十亩给养父亲生之女都不肯,可见其不仁不义,至于遗嘱之有无,并不重要,因为其中给与女儿的只是极少部分,而郑孝先不义,“勘杖一百,钉锢,照无遗嘱各拨田一百三十亩,日下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