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移难民
这里指中国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增加粮食生产,发展农业而鼓励开荒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精神就是优待陕甘宁边区外来的难民、贫民以及边区地少人多区域的人民移入垦区,从事开荒,进行农业生产。1943年3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颁发了《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共19条。其中规定:“经移民难民自力开垦或雇人开垦之公荒,其土地所有权概归移民或难民,并由县政府发给登记证,此项开垦之公荒三年免收公粮;经开垦之私荒,依照地权条例,三年免纳地租,三年后依照租佃条例办理,地主不得任意收回土地。”1944年12月3日,时任西北财经办事处副主任的陈云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第二届第二次会议上发言,总结了陕甘宁边区克服困难的经验,指出:“由于农贷政策、奖励移难民政策、变工政策等的施行结果,今年边区农民增产细粮十几万石。”(《陈云文选》1926—1949年,第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