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十款。主要内容为:中国留日学生毕业后,须经中国出使大臣总监督考察,合格者咨送回国。各级学堂毕业生有优等文凭者,分别给以拔贡、举人、翰林出身及翰林升阶。定章以前已经毕业回国的留日学生,照新章办理。违反《章程》者,概不给奖励。后因日本文部省颁布《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而未实行。 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清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六日(1903年10月6日)由张之洞奏准公布。共十条。规定凡中国留日学生在日本普通中学五年毕业,得有优等文凭者,给予拔贡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辖各高等院校及程度相等的各项实业学校三年毕业,得有优等文凭者,给予举人出身;在大学专学某一科或数科,毕业后得有选科及普通科毕业文凭者,给予进士出身;在国立大学及程度相当的官设学堂,三年毕业,得有学士文凭者,给予翰林出身;五年毕业得有博士文凭者,除给予翰林出身外,并给予翰林升阶。后因日本文部省颁布《取缔清国留日学生规则》而未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