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首伤害案
此案发生在秦昭王四十一年(公元前268年)。《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夺首》有载:“军戏某爱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与战刑(邢)丘城。今日见丙戏,直以剑伐痍丁,夺此首,而捕来诣。’诊首丁,亦诊其痍状。”即在军队负责人的案件笔录中记载着一个案件: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及首级一个,男子丁同来。甲报告说:‘我是尉某的私吏,参加邢丘城的战斗。今天在军戏驻地道路上看见丙故意用剑砍伤丁,抢夺这个首级,于是我把丙捕获送到。’有关人员检验首级,随即验视丁劲检验丁受伤的情况。此案如何处理不详,但它是供有关官吏学习并在处理案件时参照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