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头子钱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头子钱 宋朝的附加赋或称杂税的一种。即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的租赋外,加征或在官府出纳时抽取的税钱,以充公用。渊源于唐朝的除陌钱。头子钱之名称始见于《唐敕修文宣庙牒》。公元973年,宋朝官府规定,川陕人户在输纳两税时,每贯(1000钱)增收头子钱7文,每匹帛增收10文,丝绵1两、茶1斤、草1束各增收1文。1040年规定,除川陕外,各地所收头子钱一律缴入官库。1114年,每贯增收头子钱至23文。南宋时增至43文,后又增至56文,成了南宋的重要税收。 头子钱租赋之外的附加税。五代后唐天成二年,户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纳钱八文,三文仓司吃食补衬。长兴元年,见钱每贯七文,秆草每束一文盘缠。宋开宝六年,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帛一两、茶一斤、秆草一束,各一文。并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令监司与知州通判同支使。头子钱纳官始于此。见《文献通考·田赋考四》。 各种用途的钱 各种用途的钱零花的钱:零用(零用钱) 零花(零花钱) 零钱 ☚ 积存的钱 赠送的钱 ☛ 头子钱唐宋时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租赋外加收的或在官府出纳时抽取的税钱。为附加税或杂税的一种。宋开宝六年(973年)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草一束各一文。康定元年(1040年)规定,除利、益、梓、夔四路(均今陕西、四川地区)外,其余各路头子钱以后都需缴入官库。 头子钱 头子钱中唐以至两宋, 在民户输纳租赋或官府出纳钱物时, 按一定比例抽取(收纳时多取, 支出时少付)的钱或物, 其性质为杂税或附加税。渊源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始征之除陌钱。《金石综例》引王昶语: “头子钱乃抽于民以充公用也。”又引《唐敕修文宣庙牒》云:“摧破处, 量破仓库头子钱修葺。”王代后唐天成二年(927)户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纳钱八文。”宋代头子钱初属加耗性质, 为数不多。太祖开宝六年(973) 令川陕人户输纳钱帛时每贯加收七文, 每匹加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草一束各加收一文。后税法渐趋严密, 其数额亦逐步上升, 从宋前期的1.3% ( 每贯纳十三文), 到南宋中叶增至5.6% ( 每贯纳五十六文)。以供官府修缮廨舍、制作什器和夫力辇运等项费用。北宋神宗熙宁新法中, 每贯免役钱加输五文。南宋商旅请买茶、盐、香矶、钞引时, 每贯加输二十文, 亦属头子钱, 或称 “头子市例钱”。南宋以后, 将头子钱等五十二项税目并入经总制钱中征收。由于头子钱在其中占较大比例, 已成为官府大宗收入,故有“经总制头子钱”之名。又因经总制钱由各路提点刑狱使督责征解,又称 “宪之头子”。 ☚ 青苗钱 拔钉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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