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失足落水溺死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失足落水溺死案 失足落水溺死案此案发生在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江西省省民李元芳向胡以显借船装运米。后李元芳因胡以显所要船的租金太贵,便另雇仇英美之船。胡以显得知后,非常气愤,便邀约同族人胡学罄等九个人,登上仇英美之船,不许开行,李元应在船后把舵,便从船边赶去评理。因船边湿滑,加上行走匆忙,李元芳失足跌入河中淹死。案发后,巡抚核实其情节本属“凶横扰害”,但该犯跳过李远芳船头,只是用言语阻挠并无争斗。李元芳由船后赶去平理而失足落河溺死,也并非该犯意料所及。对此李元芳侄孙李郁清和船户仇英美有供词证实,案情没有疑问。该抚同意省的判决:将胡以显依“棍徒”判充军罪;以胡学罄等为从犯,判徒刑。本案案情清楚,巡抚审理能抓住主要情节,并强调了该犯的主观条件,分清主从定罪量刑。 ☚ 诱嫖讹诈杀人案 文德应连杀二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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