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本条例于1998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1月22日颁布施行。本条例共6章3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规定了保险基金的构成,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期限等。第四章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责。第五章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办法。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的废止。本条例对保险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