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监不许泄漏宫中事情之规
宫规名。清初为防止弊端,曾禁止入宫太监再回原主家中。乾隆六年(1741) 十二月初七日严谕首领太监: “凡宫内之事不许向外传说,外边之事亦不许向宫内传说”(《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一)。后逐渐形成宫规,成为定例。规定: 凡首领太监,奉本主命,往外家年节慰问者,不许传宣内外一切事情,宫殿监时加察管,若不时加察管,别行发觉者,将宫殿监与犯者一并从重治罪。首领太监罚四个月之月银,太监重责四十板。凡对不该知道的事,四处打听传播者,首领太监罚四个月月银,太监重责四十板( 《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