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天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天课伊斯兰教“五功”之一。中国穆斯林亦称“课功”。原意为“洁净”。天课为宗教赋税。唐武德六年(623),穆罕默德将原属自愿施舍的宗教善行改为必须履行的“天命”,从而确定了这种制度。建国后被废除。 天课阿拉伯语音译“札卡特”。伊斯兰教五项基本功课之一。伊斯兰教历三年(624)始定,一年一课。最初是伊斯兰教以“安拉”名义征收的“济贫税”,中世纪时期天课演变为哈里发国家征收的赋税,后来由于各个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的征收情况有所差异而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包括财产课(指教徒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按比例征收的捐税,习惯上称此为“正课”)、家事课(指宰杀牲畜时的纳税)、人丁课(指开斋节日征收的捐税,它与家事课一并被称为“副课”)三项。中国伊斯兰教按定制纳“正课”的人较少,城镇的穆斯林多采取平摊或化募方式提供在寺阿訇或教长的食用及寺务等费用。各地穆斯林交纳“副课”较为普遍。 天课阿拉伯语音译“札卡特”。伊斯兰教五项基本功课之一。中国通用汉语的穆斯林亦称“课功”。伊斯兰教历三年(624)始定,一年一课。分财产课、家事课和人丁课三种。前者指教徒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按比例征收的捐税,即财货纳四十分之一,农产品纳二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一,畜产也有一定比例(这些统称“正税”);中者指宰杀牲畜时的纳税;后者是开斋节日征收的捐税,一般每人交纳大约一升枣或一升谷物(后二者合称“副课”,亦称“瓦哲甫”)。最初是伊斯兰教以“安拉”名义征收的“济贫税”,中世纪时天课为哈里发国家征收的赋税,后来在各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的征收情况不尽相同。中国伊斯兰教按定制纳“正课”者较少,但要根据家境情况交纳“学粮”,城镇穆斯林采取化募或平均摊派供在寺阿訇或教长食用、薪俸和用于寺务开支。副课较为普遍, 但在各地和各民族中情况不尽相同。 天课 天课伊斯兰教“天命五功” 之一。阿拉伯语Zakat的意译,音译 “则卡提”。伊斯兰教法实行的一项济贫税,回族穆斯林通称“施散则卡提”。天课最初为自愿施舍,后成为宗教课税,目的在于周济贫困,防止财富大量聚敛于少数人手中,以消除社会急剧分化的矛盾。按伊斯兰教法规定: 凡金银财帛、粮食果品、骆驼羊牛以及其他动产,达到一定数额,应按规定课率施济贫苦的穆斯林。要求富裕的穆斯林每年收获后,清理家资按规定课率施济贫乏。施济课率是: 金二两、银十四两,应取四十分之一施济; 羊40、牛30、驼5峰各施济羊1只、牛1头,羊1只; 粮食取二十分之一施济贫苦穆斯林。 ☚ 朝觐 则卡特税 ☛ 天课阿拉伯文Zakat的意译。伊斯兰教“五功”之一。中国穆斯林称为“课功”。伊斯兰教规定,凡教徒资财达到一定数量时,奉真主之命,每年必须按规定税率纳课。始起时为宗教事业和社会救济之用。中世纪在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国家里,天课成为国家以宗教形式向穆斯林征收的赋税。各个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的征收情况不尽相同。 天课 天课伊斯兰教“五功”之一。中国穆斯林亦称“课功”。阿拉伯语“札卡特”的意译,原意为“洁净”,指穆斯林通过交付“天课”使自己的财产更加洁净。天课是“奉主命而定”的宗教赋税,初始目的是济困扶危,故又称“济贫税”。伊斯兰教历二年(公元623年),穆罕默德将原属自愿施舍的宗教善行改为必须履行的“天命”,从而确立了伊斯兰教的天课制度。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穆斯林的资财每年除正常开支外,所余财产仍够满贯(金2两或银14两)者,应按规定的税率纳天课:商品和现金为2.5%;农产品为5%或10%;牲畜、房产、田园等可营运生息之动产和不动产,可按时价计付天课。中世纪时,天课是哈里发国家以宗教形式向穆斯林征收的赋税。近代以来各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天课征收情况不尽相同。解放前,中国伊斯兰教以“天课”名义征收的赋税有札卡特(天课)、吾守尔(什一税)、吉兹亚(人丁税)等。解放后,天课制度被废除。 ☚ 斋戒 朝觐 ☛ 天课 天课阿拉伯语为“扎卡特”、“扎卡特税”。纳天课为伊斯兰教“五功”之一,中国穆斯林称为“课功”。伊斯兰教创传之初,天课原为自愿施舍济贫的善行,后来因传教和战争的需要,成为伊斯兰教的宗教税。该教规定:教徒资财达到一定数量时,每年应按规定税率纳课,商品和现金纳1/40;农产品纳1/20或1/10;驼、牛、羊和矿产各有不同税率。这实际上是宗教上层统治者对下层教徒的一种宗教剥削。随着哈里发国家的衰亡和演变,在各个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天课的征收和交纳情况不尽相同。中国伊斯兰教解放前,以“天课”名义征收的赋税,主要有扎卡特(天课)、欧舍尔(什一税)、吉兹亚(人丁税)等。 ☚ 天条书 开斋节 ☛ 天课Zakat 天课伊斯兰教内的一种赋税。阿拉伯语意译,音译“扎卡特”。为穆斯林“五功”之一。中国穆斯林称为“功课”。是伊斯兰教法定的施舍,即奉“真主”命令征收的宗教赋税。又称“济贫税”,是为了“隆施济以防聚敛”。伊斯兰教规定:教徒有一定资财时,每年须按规定税率纳课,一般为收入的四十分之一,用以救济贫困者。解放前,中国伊斯兰教“天课”所征赋税主要有三种:即扎卡特(城镇天课)、欧合尔(农村的什一税)、吉兹亚(人丁税)等。在回族中征收的主要是扎卡特,以自愿捐献为主,并不完全按照四十分之一的比例。解放后,除了一些地方实行宗教摊派外,一般已完全成为一种自愿捐献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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