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地方审判厅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筹设审议厅,先于天津地方试办,使行政、司法逐渐分立。袁遂令天津府知府凌福彭负责筹划。当年冬,审判厅在南马路建成。天津府、县审判厅,系从天津府试办,而一府之中又先从天津一县试办。天津县审判厅称谓地方审判厅,厅长由知县兼任;天津府审判厅称谓高等审判分厅,厅长由知府兼任。两厅设一处。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月十日,高等审判分厅设在府城,地方审判厅设在各县城。杨柳青、咸水沽、永丰屯、赵家场设立4处乡谳局(即初级审判厅),撤销原府县旧司法发审人员。此为全国首创。宣统二年(1910),被誉为中国司法分立的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天津地方审判厅增设旁听席,实行公开审理。并规定知府、知县不得兼任厅长。此为中国地方司法分立最早的司法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