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天津督署还津条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天津督署还津条款清政府与八国联军签订交还天津的条约。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初,清政府提出要“都统衙门”“交还治理天津事务”。八国联军提出极苛刻条件,累经交涉,双方议定各国交还天津条约13款。主要内容有:(1)继续完成拆毁大沽炮台工程;(2)中国军队不得在天津20里以内驻扎或前进,铁路沿线2里各国司令官有管辖权;(3)已拆毁的炮台、城墙不得重修,大沽口、秦皇岛、山海关等地不得设防;(4)已审理定案、定罪者不得重新审理,亦不得翻诉。清政府应允永远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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