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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天津府高等审判分厅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天津府高等审判分厅

天津府设高等审判分厅。开办初期,厅址设在天津县衙门所在地。衙门门前悬有白底黑字木牌“高等审判分厅”。该厅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月十日正式对外办公。当日,高等审判分厅的牌示中写有:“审判厅之设,原期判断平允,弊绝风清。前奉督宪谆谆告诫,厅中各员均应恪守功令,自顾考成,倘有投递信函,请托情事,即将原信送呈上宪核办。”并公布审判章程18条。高等审判分厅设厅长1人,由天津府知府李兆珍兼任。知府变动,厅长亦相应改变,直至宣统二年(1910)三月。同月,根据清政府法部颁布的章程,直隶总督陈夔龙任命俞纪琦为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厅丞,至此,结束了知府兼任厅长的历史。天津府高等审判分厅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各一,官吏有刑事部长1人,民事部长1人,检事长(兼地方审判厅检事官)1人,审判官、预审官、一等书记官、二等书记官、三等书记官、会审官等官吏设置人数不等,以及司法巡警若干人。高等审判分厅审判为合议制,审理不服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级审判厅起诉者,则以此厅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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