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审判委员会
天水市人民法院法定机构。1955年3月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天水专区中院成立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法院实行军管,审判委员会随之取消。1973年3月,恢复法院审判委员会。1979年起,执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2007年,市中院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两个专业委员会,将一部分资深法官充实到审判委员会,并制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主持开庭、直接听审和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