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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名辞。即死刑案件。《宋史·刑法志》: “建隆三年 (公元962年) 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复。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复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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