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有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法规。分总纲、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和诚谳局5节共45条。主要内容: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负有“申枉理谳、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以一法权”的责任;大理院下设各级审判厅;各级审判厅内设各级检察局,置检察长、检察官,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请求正当适用法律及监视判决的正当施行。该法规第一次把现代检察制度引进中国,形成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审判权与检察权的首次分离,从此中国有了近代的公诉制度和检察制度。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国法史上第一部全国最高法院(即大理院)编制法。光绪三十二年(一九零六年)九月,清政府改革官制,沈家本改任大理院正卿,兼修订法律大臣。十月向清廷上《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同时进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他仿日本裁判制度,将全国审判机构划分四级:乡谳局、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五节四十五条。第一节:总纲;第二节:大理院;第三节;京师高等审判厅;第四节:城内外地方审判厅;第五节,城谳局。该法制颁虽系草创,但对后来编订法院组织法等有一定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