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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理寺评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理寺评事

官名。汉以后廷尉置三官,有廷尉平。北魏改作廷尉评。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始于大理寺置评事四十八人,所掌与司直类似。唐代置大理寺评事十二人,仍掌“出使推案”。若地方州、县一般官员犯有重大疑难案件,大理评事奉诏与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前往察之。宋循唐制,仍置评事十二人,分隶左断刑寺与右治狱寺。明代大理寺分左、右寺,并废大理寺司直,其评事地位上升,左、右寺各置评事六人,分理天下刑狱。

大理寺评事

官名。隋炀帝始置,员额四十八人,唐十二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覆。其属官有评事史。宋初大理寺正、丞、评事都有定员,分掌断狱,后去正、丞、评事之名。统谓之详断官。明制左右寺评事各四人,掌刑狱驳正之事。清制左右寺评事各一人(汉员),核办京内外刑名案件;又有堂评事一人(由满员充任)。

大理寺评事

阶官名、职事官名。


职源

西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8),廷尉下置左、右评(《汉书·百官表》上)。隋始置大理寺评事(《隋书·百官志》下)。


职掌

❶宋前期为文臣迁转官阶,无职事,元丰寄禄格易为承事郎阶(《梁溪漫志》卷2《文武官制》)。
❷左断刑之刑狱公案,由司直与评事先依法议出初判,交与断刑寺丞覆议(《宋会要·职官》24之4)。


编制

❶元丰二年时八员为额(《宋会要·职官》24之1)。
❷元丰五年行新制时,依《唐六典》定为十二员(《宋史·职官志》5《大理寺》)。
❸南宋绍兴三十一年减为五员(《宋会要·职官》24之1)。
❹孝宗隆兴二年后定为八员,分别以“雷、霆、号、令、星、斗、文、章”为号(《通考·职官》10《大理卿》)。


简称与别名

❶大理评事。全称应为大理寺评事。《王文公文集》卷12《许将可大理评事》。《宋会要·职官》24之11:“大理寺评事梁子奇。”
❷评事、评。《分纪》卷19《大理》:“凡职务,左断刑则评事、司直按法详断,丞议,正审。”《咸淳临安志》卷6《大理寺·司直程宏图记题名》:“国朝之制,左则断刑,有若直、评按法详断,丞议,正审。”
❸棘寺廷评、廷评。廷评,原为汉魏以来廷尉评之省称,或写作廷平。至宋,于廷评前复加“棘寺”(大理寺),语义重复,因廷尉即大理寺之古官称。《栾城集》卷6《次韵王巩廷评招饮》。《渑水燕谈录》卷4《高逸》:“(王樵)庐梓桐山下,……范讽为通判,相与就见之。李冠以诗寄之曰:‘棘寺廷评继下车,首谒梓桐王处士。’”《宋史·范正辞传附子讽》:“迁大理评事、通判淄州。”《通考·职官》10《大理卿·评事》:“评事,汉宣帝地节三年初于廷尉置左右平,员四人。……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
❹袋里贫士。“大理评事”谐音称。《渑水燕谈录》卷10《谈谑》:“范应辰为大理评事,(胡)旦为画一布袋,中藏一丐者以遗范,题云:‘袋里贫士也。’”
❺紧官。唐以前,大理评事(或廷尉评)常衔使出外按劾违法,有“出紧官”号称。至宋,其议狱详刑责任不轻,“最为劳官”,故仍沿用之。《宋会要 ·职官》24之42:“左、右平之置,自汉以来号‘紧官’,所以议狱而详刑,责任不轻。”同前书24之26:“评事之职,检断天下狱案,并系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苦。”
❻平事、评廷。分别为评事、廷评之异文。《宋会要·职官》24之9:“分平事、司直与正为断司。”同前书24之44:“凡为评廷者,惟知尽习职业。”
❼断刑评事。评事隶大理寺左断刑,故有此称。《宋会要·职官》24之22:“断刑评事,人命所系。”《宋史·职官志》5《大理寺》:“……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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