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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遣官名。宋前期,以幕职州县官(选人)差充详断天下奏狱者,称法直官(《宋会要·职官》24之1)。
法直官。《宋会要·职官》24之3:“大理寺官食钱:……法直官二人,六千。”《宋史·职官志》11《奉禄》:“刑部检法官、法直官,大理寺法直官、副法直官,十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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