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理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大理寺 南北朝到清代的中央审判机关。北齐时开始设置大理寺,隋唐以后历代相沿其制。其职掌是负责审核刑狱案件,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于徙、流刑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对死刑判决要直接奏请皇帝批准。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宋代,大理寺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它与提起奏劾的御史台和管理司法行政的刑部,合称三法司。大理寺设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明清时,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亦合称三法司。会同审理重大案件。清末改称大理院。 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唐代为九寺之一。宋初沿设,置判大理寺一至二人.兼少卿事一人,以朝官充任。掌详断各地奏报狱案。又设法直官、检法官等。元丰改制,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为正副长官。又有大理正、推丞、断丞、司直、评事、主簿等官。掌折狱、详刑、推审定罪等事。其职务分为左右:凡各地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以下疑狱请复审定罪者,隶左断刑;凡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皇帝特旨委勘及官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凡刑狱应审议者,则上报刑部。 ☚ 太仆寺 大理正 ☛ 大理寺官署名。唐代中央政事机构九寺之一。大理即秦汉时廷尉,为九卿,主掌刑狱,历代沿设。北齐始设大理寺。唐代大理寺长官为卿,职掌与前代略同。高宗时曾改寺名为详刑寺,长官为正卿,武则天时改为司刑寺,不久均复旧名。 大理寺 大理寺掌管刑狱的官署。起自秦汉时的廷尉,北齐始设此官署,隋唐后皆沿其制。明代,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会同处理重大司法案件。其中大理寺职驳正、覆讯,而后才能定案。明中叶后大理寺权为宦官所夺。小说中陈文昭、杨时、赵霆均曾官大理寺。(第十回等) ☚ 省院 大理寺正 ☛ 大理寺官署名。主管刑狱。秦、汉设廷尉,掌司法。中间曾改廷尉为大理。北齐始设大理寺,后代至清皆相沿。明清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会处理重大的司法案件。参见 【三法司】 大理寺1【同义】总目录 北寺棘寺寺棘大理寺法寺棘署 大理寺2【同义】总目录 大理寺棘丞 旧政府机关 旧政府机关辕(辕垣;辕门) 署(署府;云署;解署;节署;曹署) 衙(衙门;衙府;衙署;官衙) 牙(牙门;牙署;牙阖) 庭(庭阁)府(~司;府朝;府署;府室;府馆;府廨) 局(局子;局署;官局;曹局) 廨(廨署;官廨;公廨) 司 邸 官(官署;官府;官厅;官司;官家;官衙;官寺;官室;官廷;授~厅) ☚ 国家行政机关 朝廷 ☛ 大理寺官署名。为南北朝到清代的中央审判机关。古称法官为理或李,此齐始设大理寺,以寺为官署,掌审核刑狱案件。其长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隋唐皆沿其制。唐高宗一度改为祥刑寺,旋即复旧。宋代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元代未用此制。明代设三法司之制,以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掌纠察,大理寺负责驳正,凡刑部重囚皆送大理寺覆讯后定案。明大理寺官员自少卿以下分左、右之职,分区负责,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属左,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属右。清代大理寺卿及少卿,由满、汉族各一人充任,凡有特别重大的刑狱案件,会同六、都察院、通政使司共同审议。清末,改称大理院。 大理寺古代最高刑事审判机构。《史记·五帝本纪》:“舜人有天下也,禹为司空,契为司徒,臬陶为李。”古文李、理相通,理即古代的刑事审判官。辛妍又称臬陶为“大理”(《文子》:“臬陶暗为大理,天下虔刑。”)大理就是最高审判官,大理寺即为最高审判官官署。大理寺的设置始自北齐。隋唐时期,因其旧制。唐代大理寺设卿1人为长官,少卿1人(神龙年间增为2人)为副,掌折狱详刑;正2人,掌议狱,正科条;丞8人(天卅年间减为6人)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司直6人,评事12人,掌出使推按。此外还有狱吏、亭长、掌固、问事、主簿、录事等属员。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曾一度改大理寺为详刑寺。武则天光宅六年(公元684年)改为司刑,不久,皆复旧名。唐代以后,除元代另有大宗正府外,直至明清,皆沿其制。明代大理寺设大理寺卿1人,左右少卿各1人,左右寺丞各1人,司务厅司务2人,左右寺正各1人,左右寺副各2人,评事2人。清代大理寺设满、汉卿各1人,满、汉少卿各1人,满寺丞2人,汉寺丞4人,满、汉军,汉左寺丞各1人,满、汉军、汉右寺丞各1人,满评事1人,汉评事2人,满、汉左评事各1人,满、汉右评事各1 人,满堂评事1人,司务厅司务2 人 ,笔帖式6人。明、清时期,诸卿官品皆低于唐代,唯大理寺卿仍为正三品。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共同构成三法司,会同处理重大刑事案件。 大理寺中国古代掌司法刑狱的官署。中国最早的法官称为“士”、“理”或“李”。春秋时期有的诸侯国称法官为 “大理”。秦汉时期称廷尉,有时称“大理”。北齐时,始设大理寺,作为中央机关之一,负责司法审判工作。隋唐以后均沿其制。宋代分大理寺为断刑与治狱两部分。明又设左、右寺。清制,大理寺设卿、少卿,满汉各一人。明清时期大理寺的职掌与前不同,改掌判机关为职掌 “驳正”“审谳平反”的审批复审机关。所谓“平反重辟以邦刑。”大理寺可与刑部、都察院组成三法司会审法庭,审理重大案; 可与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组成九卿会审特别法庭,审理特别重大疑难案件。清末官制改革时,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并一直沿用到民国初期,其职权相当于后来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南北朝时期始置。掌刑狱。即: 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历代沿用。清末改为大理院。《旧唐书·职官志》: “大理寺,古谓掌刑为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后汉后,改为廷尉。魏复为大理。南朝又名廷尉。梁改名秋卿。北齐、隋为大理,加寺字。龙朔改为详刑寺,光宅为司刑,神龙复改。卿,一员,从三品; 古或名廷尉; 北齐加寺字。隋品第三。龙朔为详刑正卿; 光宅为司刑卿;神龙复为大理卿。少卿,二员,从四品上。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少卿为之二。凡犯至流死,皆详而质之,以申刑部; 仍于中书、门下详复。凡吏曹补署法官,则与刑部尚书、侍郎议其人可否,然注拟。” 《宋史·职官志》: “大理寺: 旧置判寺1人,兼少卿事1人。建隆三年 (公元962年) 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8人,以就官充;法直官2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元丰官制行,置卿1人,少卿2人,正2人,推丞4人,断丞6人,司直6人,评事12人,主簿2人。” ☚ 大内 大理狱 ☛ 大理寺中国古代掌管司法审判的机构。传说大理的名称起源于夏。《韩诗外传》有李离为晋文公为大理的记载。西汉景帝时,曾 度改廷尉为大理,但不久又恢复为廷尉。北齐正式建大理寺,掌决正刑狱。隋唐因之。唐高宗龙朔二年(622年)一度将大理寺改为详刑寺。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年)又改为司刑,但不久都复用旧名。唐代大理寺设卿1人为长官,少卿2人为副,下设正、丞、主、簿、司直、评事及其他属吏200余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明代将大理寺的职掌与刑部互易。清仍之。 大理寺Supreme Court 大理寺官署名。北齐始置,历代因之。为中央司法机构,掌司狱定刑之事,龙朔年间曾改称详刑寺。光宅年间又曾改称司刑寺,后皆复旧。长官为大理寺卿。宋承唐制,唯前期设“判寺事”,神宗元丰年间才又设卿。其后历代皆置。 大理寺官署名。秦置廷尉,掌司法,历代沿置,有时改称大理。至梁陈与北齐始加寺字称为大理寺,北齐以大理寺卿与少卿为正副主官,丞助理寺事。掌决正刑狱。属官有正、监、评,律博士,明法掾,槛车督、槛车掾,狱丞、狱掾,司直、明法。不统署。隋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龙朔二年(公元622年)改为详刑寺,卿与少卿改为详刑寺正卿与详刑寺大夫,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为司刑寺,主官仍称卿与少卿, 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为大理寺。掌审判刑罚之事。唐制有大理正二人,地位在丞之上。丞六人,助理寺事。属官有主簿二人,录事二人,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狱丞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八人。问事一百四十八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又有评事史。宋初大理寺置判寺事一至二人,权少卿一人,其职任为详断各地奏报案件,送审刑院复审后,同署上报朝廷。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复置大理狱,始掌理狱讼之事。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为正副主官,正二人,丞十人为佐官。寺的内部机构分为左断刑与右治狱两厅,由二少卿分管,总领于大理寺卿。各地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以下疑狱,由左断刑复审定罪;凡京师百官刑狱,或皇帝指令审问的案件以及追究官物,由右治狱审理。其刑狱当审议者,则上报刑部。右治狱之下又设有“左右推”具体掌管刑事案件的审理。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一度把左右推并为一司,元祐三年(公元1088年)省右治狱,绍圣二年(公元1095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如元丰之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翻异,则朝廷派官审问,或送御史台审问。南渡以后,省并了不少机构,惟大理寺不并。辽南面官中有大理寺。金于天德二年(公元1150年)置大理寺,设卿、少卿、正,属官有司直、评事、知法、明法。元不设大理寺,于宗正府置断事官,专管蒙古人、色目人的刑狱之事,而汉人的刑名,则归于刑部,审判与司法行政混而为一。明清遂实行以刑部掌审判、大理管复核的制度。明太祖为吴王时于吴元年置人理寺,掌刑狱审判。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废,十四年(公元1381年)复置,又置审刑司,评议大理寺所理之刑。十九年(公元1386年)罢审刑司。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罢大理寺,建文时复置,为平反刑狱的机构。有卿,左右少卿,左右寺丞。属官有左右寺正、寺副,左右评事。明代大理寺设官特点是自少卿以下各分左右,故亦有左右寺之称,寺正以下分属左右寺。其用意一是便于分区任事,一是互相稽察。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规定以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的刑狱属左寺,以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的刑狱属右寺。留都南京亦置大理寺,设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务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评事各三人(隆庆三年裁左右评事各一人)。清沿明制,以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构。其堂官有卿,满汉各一人;少卿满汉各一人。协助堂官办事的有堂书十人。内部机构分为左右寺、档房与司务厅。左右二寺各设寺丞三人,满、汉、汉军各一人,满与汉军寺丞初为“寺正”,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为寺丞,与汉员同。评事一人(汉员),经承四人,分掌核办京内外刑名案件。左右二寺,初各有寺副一人,康熙三十八年(公元1699年)裁撤。左右二寺分掌京外各地区的刑名案件与京内各衙门的咨办事件。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省一部分府县及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刑名案件与京内吏部、户部、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省一部分府县及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与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档房掌办左右二寺题奏事务,并收受在京各衙门文书。司务厅掌稽察本寺吏员并收受外省衙门的文书及其他寺内事务。明清两代,以刑部掌刑名,都察院主纠察,大理寺司驳正,称为三法司。清制,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二寺官员分别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称为“小三法司”。凡有应议大政大狱,大理寺与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合议,称九卿会议。每年照例的“朝审”、“秋审”,大理寺也参加审议。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戊戌变法曾将大理寺并入刑部,踰月复旧。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统一厘定官制,大理寺升格为大理院,提高其品秩。并将其职掌由平反刑名案件改为审判诉讼案件。参见“大理院”。 大理寺官司名。 职源春秋晋国时有大理官(《韩诗外传》)。秦朝廷尉,于西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九卿之一(《汉书·百官表》上)。大理寺之官司名,始于北齐(《通考·职官》10《大理卿》)。 编制❶宋前期判大理寺事官一员或二员,兼大理寺少卿事。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选人充),如选人改京官,则称检法官。吏人有府史、承阙三十五人(《宋会要·职官》24之1)。 简称与别名❶大理。《东轩笔录》卷6:“上大骇,下惟恭、孙棐于大理。”《分纪》卷19《大理》:“国朝大理寺掌鞫狱、定刑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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