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清商律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大清商律草案中国近代立法史上所制定的第一部商事法典。清政府自光绪二十九年(一九零三年)至光绪三十二年(一九零六年)颁布了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商事法规——《钦定大清商律》后,又于光绪三十四年十月(一九零八年)聘请了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帮同编订商律,至宣统元年(一九零九年)完成,定名为《大清商律草案》。计:总则,凡九章,一百零三条;商行为,凡八章,二百三十六条;《公司法草案》六编,三百一十二条;《海船法草案》六编,二百六十三条;《票据法草案》三编,九十四条。共一千零八条。但未及颁行,清朝已被辛亥革命所推翻。参见[《钦定大清商律》]。 大清商律草案又称“志田案”。清朝末年的商法编纂。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商事法典。光绪29年(1903年)朝廷委派戴振、伍廷芳、袁世凯拟订商律,后又设立商部执行起草商律事务,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急的法律、法规,如《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等。光绪34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编订商律,于宣统元年 (1909年) 陆续脱稿,定名为《大清商律草案》,共分五编,计1008条,依次为: 总则,9章103条;商行为,8章236条;公司律,又分6编16章312条;票据法,三编15章94条;海船律,6编11章263条。其主要内容为有关商业登记、商行为、公司种类、公司职责、海上运输、票据规格及种类等和商品交换密切联系的一系列问题。全律多出自日本商法,虽体例严谨,内容周详,但有不少不适应国情之处。该律按商法典的规模和要求予以编纂,故起草过程颇长,实际上只有总则和商行为完成且印行于世,其余部分或未全部定稿,或未经修订法律馆审核,未予颁布实施,旋即清朝覆亡。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商律草案The Draft for Merchant Law in Qing Dynasty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由修订法律馆在宣统元年《商律草案》基础上修订。其中,第二编“商行为”部分内有损害和生命保险;第七章为“损害保险营业”,分总则、火灾保险营业、运送保险营业三节;第八章为“生命保险营业”,明确“损害保险业者谓担任填补因偶然之一定事故而生之损害为业者也”,“生命保险业者谓担任关于人之生死支付一定之金额为业者也”。其内容主要有:保险证券记载事项、保险标的利益、责任与除外责任、保险价额的确定、契约之缔结、失效与解除、赔偿与索赔时效等。此法因清皇朝的覆灭而未出台。 ☚ 香港火灾保险公司条例 保险业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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