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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总统选举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总统选举法

中华民国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1913年10月5日由宪法会议议决公布,共7条,另有附则1条。主要内容: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40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10年以上者,得被选为大总统;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选举时须有选举人总数2/3以上列席,得票满投票人数3/4者为当选,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的2名决选,以得票过投票人半数者为当选;大总统任期5年,可连任1次;大总统就职时须宣誓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总统代理;副总统同时缺位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3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任满前3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次任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与大总统的选举同时进行;大总统之职权,在宪法未制定以前,暂依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之规定。公布时正式宪法尚未产生,是根据选举正式总统的需要,作为将来宪法的一部分而先行制定的。1914年12月被袁世凯废止。

大总统选举法

中华民国国会为袁世凯制定的关于选举他作大总统有关事项的法律。1913年10月4日中华民国国会宪法会议通过并颁布。1913年7月12日,中华民国国会正式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宪法。由于意见分歧,制宪进展迟缓。在袁世凯的压力和利诱之下,国会决定先行议决宪法中关于总统选举部分。10月4日,宪法会议违反法定程序,在宪法制定前通过并颁布了大总统选举法。该法规定,大总统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大总统改选之年,由大总统任命的参议院参政。如果认为“政治上有必要时”可以不改选。改选时,继位人由现任大总统推荐的候选人为限,传己传贤传子都没有限制。10月6日,在袁世凯武力威胁之下完成袁世凯当选为大总统的法定程序。10月10日,袁正式就任。根据大总统选举法,袁世凯就成为终身且世袭的大总统,成为皇帝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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