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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宪章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宪章

又称“自由大宪章”。英国封建专制时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由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压力下被迫签署。允许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共63条。主要内容:保障教会享有的自由,包括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障领主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国王不得征收额外继承税或其他贡金、代役税;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得任意受理诉讼,不得任意逮捕、监禁自由民或没收其财产;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风俗习惯;统一国内度量衡,保护商业自由等。同时还规定,由领主推举25名贵族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宪章颁布后不久,被约翰王撕毁,失去效力。17世纪初,资产阶级对宪章内容作了新的解释,使其成为英国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大宪章1215年Magna Carta

1215年英格兰王约翰在内外交困的压力之下,许诺遵守封建契约义务、给予臣民自由的宪章。约翰在其执政期间(1199—1216),曾因攻占法国诺曼底并对人民进行大肆掠夺,引起国内人民强烈不满;1205年又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问题,与教皇英诺森三世发生冲突而向英国教会课以重税。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遂发动封建贵族以及公众舆论向国王施加压力,要求国王对臣民的自由权作出庄严的保证。国王被迫接受封建贵族的要求,并于1215年6月12日在泰唔士河畔的兰尼米德对宪章加盖王玺。大宪章规定:未经大会议批准,不得征收兵役免除税(传统的封建捐税除外);又规定“非按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和依据国法之规定,对任何自由人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受法律保护之权、放逐或加以任何损害;国王亦不得对之侵犯或逼迫。”另外还规定,国王必须恪守宪章,如有严重违反,贵族有权对其宣布战争。在当时,这些条款的主要意义在于确认法律高于君主。尽管大宪章在性质上是封建的,其条款也是有具体背景的,但是经过若干世纪的实践,它已成为英国近代宪法的基础。后来英国的“权利请愿书”(1628)和“人身保护法”(1679)都直接渊源于大宪章第39条。美国联邦与各州宪法也都承袭了大宪章的精神,甚至直接沿用大宪章的词句。

大宪章

也称《自由大宪章》。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诺曼王朝失土王约翰(1199—1216在位)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全文共63条。主要内容是保障封建贵族和教会的特权及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限制王权。规定非经贵族会议的决定,不得征收额外税金; 保障贵族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 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 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 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对任何自由人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放逐出境;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的自由;统一度量衡,保护商业自由等。同时规定由领主推举25人员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宪章主要是封建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文件,并未改变广大农民的地位,而且不久即被约翰王撕毁,失去效力。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大宪章被利用作为争取权利的法律依据,并被确定为英国宪法性文件之一。

《大宪章》

1215年6月15日英国诺曼王朝国王约翰(1199~1216年在位)在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签署《大宪章》,允诺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全文共63条。同时规定由领主推举25人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

大宪章

又称“自由大宪章”。1215年英王约翰在封建领主压力下签署的重要政治法律文件。共63条。主要内容为保障贵族利益,限制王权。规定国王未经领主代表会议同意,不得额外课税;未经同级贵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监禁自由人,或剥夺其财产;尊重教会选举自由;承认城市的固有自由等。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用作争取人民自由权利的法律根据,并成为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大宪章

《大宪章》

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诺曼王朝的无地王约翰(1199—1216年在位) 因干涉教会选举,侵占附庸土地,干预领主法庭,滥征苛捐杂税以及连年对外征战失利,引起原来支持王室的既得利益阶层的强烈不满。1215年,约翰在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签署 《大宪章》,允诺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全文共63条,主要内容为: 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 保障领主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不再征收额外继承税或其他贡金、代役税; 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 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不任意逮捕、监禁自由民; 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风俗习惯;统一国内度量衡,保障商贾自由。同时,规定由领主推举25人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宪章主要是规定封建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文件,并未保障广大农奴的利益,而且不久即被约翰王所撕毁,失去效力。17世纪时,资产阶级对宪章内容作了新解释,作为要求公民权利,商业自由和法治的法律依据,因而英国学者又称之为《自由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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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

大宪章

亦称《自由大宪章》。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英王约翰(无地王)签署的文件。共63条。国王承认教会选举自由,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土继承权,不得违例征收采邑继承税和其他税金; 未经同级贵族的合法判决,国王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其财产;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此封建性政治文件,主要是保护封建贵族和教士的权利,农民地位并无改变。但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保障了城市市民的若干权利,初次把市民阶层作为一种必须考虑的政治力量; 置王权于封建法律之下,开近代“法治”社会之先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大宪章被用来作为争取权利的法律根据,并成为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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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

指1215年6月15日由英格兰国王约翰对贵族批准的宪章。大宪章被广泛地认为是在英格兰宪法赋予自由的基础,其中,对征税的权利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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