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刑律统类
唐代法典之一。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有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 《唐律疏议》为纲,将其内容按性质分为一百二十一门,又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共一千二百五十条,号为《刑法统类》奏上。宣宗下诏,命刑部加以详定,正式颁行天下,即为《大中刑律统类》。这种将律与令、格、式及敕合为一体,分门编排的《刑律统类》,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开创了中国古代刑法典的又一新形式,后人将其简称为《刑统》。《刑统》在使用上较为方便,易于检索,且条目分明,故很快得以推行,并将其附以释义日:“刑名之要,尽统于此”。《大中刑律》行用于唐后期。五代后梁开平四年 (910年),曾颁行《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度废止行用。但后唐代梁,又恢复行用,直至后周世宗于显德四年 (957年)颁行《大周刑统》后,才正式废止。此法是唐代的最后一部法典,其编纂体例为五代及宋所袭用,成为《大周刑统》 与 《宋刑统》 的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