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共和国议会
多米尼加共和国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根据多米尼加1966年 (现行) 宪法,议会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参议院有30名议员,全国各省及国家区 (即圣多明戈首都区) 各选1名。参议员年龄须满25岁,必须具备本国公民正式身份并具备公民的全部权利。参议院的职权是,选举法官及各选区计算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批准对最高法院院长和政府内阁部长、驻外使节的任命。众议院有120席,在全国各省和国家区中,每5万居民或余数超过25000居民中产生一名。众议员须具备参议员的同等条件。议会任何决议案必须经两院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可成立。两院一般在2月27日至8月16日期间举行两次会议,会期共90天,必要时可延长60天。参众两院议长每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本届议会于1986年8月产生。参议院中改革党获21席,革命党获6席。众议院中,改革党56席,其余席位被革命党和其他5个党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