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职能论我国保险理论界对保险职能的一种认识。其中主要论点是: 保险不仅仅具有一种或两种职能,而是多种职能的集合。具体看法又不尽相同: ❶有人主张,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保险较为低级的职能,现代保险还应具备积累资金、融通资金等较为高级的职能; ❷有人把保险的职能和保险公司的职能区分开来,认为,保险属于一种经济范畴,其职能同其本质决定,是一种永恒的东西,这就是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而保险公司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其职能就要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诸如融通资金等; ❸有人主张,保险在一切社会形态下的基本职能为分散危险和组织经济补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融通资金的特殊职能,因为现代保险业的管理后备基金过程中,逐渐发展起运用基金的金融中介功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该功能越加突出,作为金融企业,保险公司开始形成独特的互相联系和制约的负债、资产业务。执行分散危险,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活动是负债业务;利用负债业务形成的保险后备基金,进行融通资金的活动是其资产业务。这种观点还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具有分配资金的职能,即保险按财政型经营模式需要,作为财政体系的组成部分,履行一部分财政义务,这种职能是对保险性质的扭曲; ❹有人认为,保险的职能是通过对风险的调节实现的,保险是参与风险调节的手段,调节的技术方式是疏散风险,调节的物质方式是补偿损失。同时主张,保险的职能——疏散风险和补偿损失——是本身固有的,非外力所能增减,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业务经营的需要,也会产生一些新的功能,诸名分配资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等,但这些功能的外在发挥总以其固有的职能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