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人员
澳葡政府各机关、市政厅、自治机构、基金会、公营企业以及其他公法人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招聘来澳门任职的人员。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关(包括政府、国会、总统和法院)的公务员,经其本人申请或同意,并经申请人原工作机关或所属部部长的许可,再征得澳门总督允许,可以受聘到澳门担任公职。在例外情况下,澳葡政府也可以聘任葡萄牙非主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来自葡萄牙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到澳门任职。政府聘请这类外来人员时,应签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条款约束外来人员,合同条款不完备时,有关外聘人员的规定,可以作为补充法律规范该等人员。外聘人员制度原为澳门能够聘用一些本地缺乏的专门人才而设,只有在澳门本地没有此类专门人才,或者专门人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澳葡政府才可以招聘外地人员来澳门工作。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形成澳葡政府相当一部分领导及主管职位由来自葡萄牙主权机关的外聘人员占据的现象。这种做法不利于澳门本地公务员的成长,与公务员本地化的潮流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