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和监督各项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进行结算的支付手段。主要包括:(1)外国货币(钞票、铸币等);(2)外国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国支付凭证(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其他外汇资金。 我国外汇收支是按国家计划进行的。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尤其是在外贸体制改革以后,除外贸部门所属公司外,各部门、各地区经批准可以成立进出口公司,经营进出口贸易,各部门经批准也可以向外借贷或输出劳务。由于我们经济还很落后,外汇有限,对外汇的使用必须精打细算,加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由国务院正式批准颁布,从1981年3月1日开始实行。 《条例》要求:各单位的一切外汇收支都要纳入国家计划;外汇的收入与支出必须通过中国银行;各种外汇收入必须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存款帐户或外汇额定帐户,并按照规定范围使用,接受中国银行的监督;国内单位接受外国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 《条例》还规定了四个限制性条款,即: (1) 不得私自保存外汇; (2) 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 (3) 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 (4) 不得借用、调用国家驻外机构以及设在外国和港澳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汇。 《条例》还在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个人的外汇管理以及外汇留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各项规定,各企业、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