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贸易管理办法”
1958年4月11日,台湾当局 “行政院”公布,曾多次修订。全文共21条。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在于统一外汇贸易管理。该办法规定,“行政院外汇贸易审议委员会” 办理下列各款事项:(1) 外汇收支的计划调节。(2) 进出口物资预自的编制调整与公布。(3) 进出口物类分类的审定与公布。(4) 进出口申请结汇的审核。(5) 外汇收支的审核。(6) 其他有关外汇及国际贸易管理事项。有关外汇贸易的重要政策,应由外贸会商得当局 “财政部”、“经济部”及“中央银行”的同意。这个办法还规定,下列各款外汇应结售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按当日买入汇率付给新台币:第一,出口货品或基于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第二,航运业、保险业、及其他各业务等,基于劳务取得的外汇。第三,因外汇入款。第四,台湾人在外国投资的收入。第五,台湾人或外国人兑换新台币的外币或外汇。下列各款所需外汇,经外贸会核定由申请人按当日卖出汇率以新台币向指定银行结汇: 一是进口货品所需的外汇。二是航运业、保险业或其他各业人等基于交易行为所支付的外汇。三是前往各国留学、考察、旅行、就医、应聘、探亲及接洽业务等,所需支付的外汇。四是服务于台湾境内的台湾机关及企业的台湾人或外国人,赡养其在国外家属,所需支付的外汇。五是外国人及华侨在台湾投资的本息盈余,依法汇出所需的外汇。该办法还规定,进口商取得外汇后,不自行经营业务而与他人以图利者,撤销其登记并追缴其外汇。违反该办法的规定者,依有关法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