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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外汇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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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外汇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有关外汇管理机构及其调整在外汇收支、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外汇行市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外汇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管理原则、管理范围及有关的各种限制性措施,以保证外汇管理的正常施行。
外汇管理法的产生和历史沿革 外汇是随着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生和发展而产生的。外汇是指外国货币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各种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国家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外汇行市的稳定,必须对在其境内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和外汇行市进行必要的管理和采取限制性措施,由此而产生了外汇管理法令、法规和制度。外汇管理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开始的。在1914年以前,各国的货币制度为金本位制。黄金的进出口没有限制,外汇交易和外汇资金的移动也是自由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外汇管理,也就没有外汇管理的法规。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参战国的国际收支发生巨额逆差,货币贬值,黄金、外汇资金外流。为防止资金外逃,减缓汇价波动,改善国际收支,集中黄金、外汇用于支持战争,各国都实行了外汇管制。战争结束后,经济出现相对稳定,原已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陆续取消外汇管制。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严重经济危机,金本位制彻底崩溃,许多国家重新实行外汇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普遍加强了外汇管理。1940年,在100多个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1个国家未正式实行外汇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利用自己的政治、经济优势进行对外扩张,高抬美元汇价,大量输出资本抢占国际市场,掠夺廉价资源,迫使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放松外汇管制。50年代以后,联邦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国际收支呈现顺差。在相互斗争和妥协下,自1958年末起,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丹麦、奥地利、爱尔兰等14个国家实行了货币的自由兑换。1960年日本也实行了货币的自由兑换。这些国家相应撤销了原有的一些外汇管理法令。英国在1979年10月撤销了所有的外汇管理法令。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由于缺乏自由外汇,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外汇管理方面的立法都有所加强。
外汇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汇管理机构是外汇管理的主体。国家为了保证外汇管理法令的贯彻执行,对外汇管理机构的地位都由本国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外汇管理体制有两种类型:
❶由政府授权中央银行作为国家外汇管理的执行机关。
❷另行设置专门机构行使外汇管理的职能。如英国是由它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作为外汇管理执行机关;法国是由其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下设外汇管理局作为外汇管理执行机关。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国家的外汇管理法规和制度,对在该国境内和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外汇收支、外汇买卖、国际结算等依法实行管理。管理的内容主要有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资本的输出或输入、外汇汇率、黄金输出或输入、对非居民存款帐户的管理等方面。外汇管理的客体分为“人”和“物”两类。对人的约束既包括居民,也包括非居民。但对居民的非居民有不同的限制,一般对居民的限制严于非居民。“物”主要指可以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国库券、股票、各种债券)和其他支付工具(如汇票、支票、本票、信用证等),以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都要受外汇管理法令管理。
中国的外汇管理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就实行了外汇管理。建国初期,由于各地解放时间不同,政治、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异,各大行政区先后发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法令只在本辖区生效,没有全国统一的外汇管理法规。随着各大行政区的撤销和对外贸易由国营外贸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外汇管理高度集中,原来各大行政区制定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用。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制定出一些适用于全国的外汇管理办法,但没有正式颁布。1979年,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1983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管理外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行使外汇管理职能。1980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这几年来,中国已经先后公布了10多个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其中主要有;《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统一计划、集中管理的方针。国家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使外汇管理职权。根据《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管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❶对境内机构及驻外机构的外汇管理。凡在中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一切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和支出,都实行计划管理。境内机构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不得借用、调用国家驻外机构以及设在外国和港澳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汇。非经国务院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境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留有一部分外汇,在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国家驻外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使用外汇。设在外国或港澳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所得的利润,除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可以留存当地营运外,都必须按期调回。
❷对个人外汇的管理。凡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和外国侨民,其正当的外汇收入准许个人保留或卖给银行,但不得私自买卖、私自携带或邮寄出境;如需汇出或携出境外,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汇出或携带。非中国居民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者存入中国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也可以汇出或者携带境外。
❸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各国驻华机构,各种机构所属常驻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者存入中国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也可以汇出或带出境外。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签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❹对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对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的管理不采取计划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可以自由调出、调入、可通过中国银行或者其他经营外汇银行开户办理。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和港澳职工的工资收入,依法纳税后,可全部汇出或携出境外。
❺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证券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携带外汇,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携带或者复带外汇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的证明或者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放行。携带或者复带贵金属、贵金属制品出境,海关凭入境时海关出给的申报单,或金银饰品商店发票,或中国银行及其他指定机构发给的许可证放行。携带人民币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等人民币外汇票证入境时,海关凭申报单放行;出境时,海关凭中国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的证明或者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放行。
❻违反外汇管理的罚则。对违反外汇管理的,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设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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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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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确保外汇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原则、管理范围以及有关外汇管理的各种限制性措施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外汇管理的范围,主要有贸易的、非贸易的、资本输出和输入以及汇价、外汇市场、银行存款帐户等。其做法是,国家政府指定或授权某一机构制订外汇管理法令,通过各种法令、条例、制度规定国境内和管辖范围内的本国人、外国人、本国单位、外国单位的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国家。外汇资金集中于国家,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需用外汇须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卖给。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主要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银行。外汇管理 “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三资”企业等的外汇管理等,国家都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和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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