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以后被大陆法系诸国乃至普通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各国的具体方式,则略有区别。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准正,这种准正形式可分为两种情况:
❶以结婚为准正的唯一条件,不另设其他条件,如德国、比利时、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秘鲁等国均采此制;
❷以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条件,只结婚不办认领手续,则不发生准正效力,如日本、法国、瑞士等国采用此种制度。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另一种形式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这种准正是指父母协议结婚但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时,则依婚约的一方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德国、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等国皆有类似规定。非婚生子女一般自父母结婚或被宣告为婚生之日起取得婚生资格。但德国、瑞士、日本法解释准正具有溯及力,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