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的别居制度
别居是指夫妻双方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而免除他们之间的同居义务,而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别居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表现:
❶结束同居义务而不解除婚姻,这是别居的主要效力和基本特征。
❷有关姓氏问题,一般法律规定,可以禁止一方使用对方的姓氏,也可让其保留对方的姓氏。
❸对于子女的抚养、照管问题,各国法律大都参照有关离婚的规定来处理,如法国、比利时等国都如此规定。
❹有关夫妻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分居必然发生分割财产(法国民法典第302条)。
❺关于别居后夫妻间的救助、抚养问题,一般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救助、抚养义务在别居后仍然存在,一方可向对方请求各种形式的经济救助,如法国、秘鲁、意大利、英国等国的法律都有类似规定。
❻别居后夫妻相互间的继承权问题,通常是只有无过错方保有别居前所处婚姻地位的继承权。别居可因下列行为而终止:
❶双方和解而恢复共同生活,如法国典第305条规定:自愿恢复共同生活,即结束分居。
❷法院撤销,如美国纽约州家庭法第203条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以及双方和好的充分证据,作出别居判决的法院可以根据其认为合适的规则和限制,随时撤销其按本篇规定作出的永久的或一定期限的别居判决。
❸改判离婚,各国法律都规定,夫妻分居持续一定期间后,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这一期间可为6个月、1年、3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