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殊的自然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监督与保护。通常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由于无亲权人或者亲权人丧失亲权,具体来说包括:
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❷亲权人丧失亲权或管理权;
❸未成年人是弃儿或无人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实行监护的主体包括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亲属会议以及监护官署或监护法院等。监护人可分为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和选定监护人三类。前者是由于亲权人的遗嘱或监护当局所指定的监护人;中者是指在无合法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后者是指由监护当局如亲属会议所选定的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是指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负监督之责的自然人,日本、德国、法国等的监护法有此设置。亲属会议是行使任免、更换监护人并行使一定监护监督权的亲属组织,法国、秘鲁等国有此设置。监护官署或监护法院是代表国家处理监护事宜并行监护监督权的机构。监护的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两大方面。在人身方面的监护大致包括:
❶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
❷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❸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培养;
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在财产方面的监护大致包括:
❶造具未成年人的财产清册,并须有监护监督人或监护官员在场,财产清册副本送监护当局备案。
❷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其中因为管理该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该财产中支出。监护人对该财产非为受监护人的利益并未经批准不得处分。
❸代理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各国法律又对监护人的代理行为规定了一些限制,包括程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限制。前者是指监护人的某些代理行为须经监护当局、亲属会议、监护监督人或被监护人同意才能进行。后者是指某些民事行为,监护人不得代理,如监护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因监护人的故意或过失而致使被监护人以损害时,监护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可由于一定的原因而中止,这种原因分为绝对终止的原因和相对终止的原因。前者包括:
❶受监护人已成年,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❷受监护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❸受监护人被生父母认领或被他人所收养;
❹受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已消失。后者包括:
❶监护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❷监护人受禁治产宣告;
❸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职;
❹监护人被依法撤除监护职务;
❺法定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监护条件消失。监护关系终止必将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主要是财产清算,包括确定双方应予清算的帐目以及应移交或交还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