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国投资审查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 Investment Exami-nation Act1973年11月,议会通过《外国投资审查法》。审查法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吞并事件的规定。外国资本凡是收买资产额在25万加元以上、营业额达300万加元的加拿大公司都必须提出申请。第二部分把甄别范围扩大到外国在加拿大创办新企业的投资,包括在加拿大的现有外资公司向本行业外扩展业务的投资。目的不是要阻止外国投资,而是要限制外资的不利影响。标志着加拿大在历史上第一次确立对外资的全面管制。授权设立外国投资审查署,负责审查外国在加拿大的投资项目。甄别标准为:对加拿大就业水平的影响、加拿大的参与程度、对工艺发展的影响、对竞争的影响和合法性。如果在这五方面对加拿大具有重大意义,便予以批准,否则将予以否决。审查署把审查结果报工商贸易部长,再由部长向内阁提出建议,最后由内阁作出决定。 外国投资审查法 《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Law加拿大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甄别的法律。1973年11月由联邦会议通过。法案规定,成立加拿大外国投资审查局,对外国在加拿大的投资进行审查甄别,凡被认为符合加拿大利益者,建议内阁予以批准,否别将予否决。法案规定五条甄别准则:“对加拿大就业水平的影响;加拿大人参加的程度;对工艺发展的影响;对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加拿大经济与社会政策”。审查法第一部分是专门关于吞并事件的规定。外资收买资产在25万元以上,年营业额达300万元的加拿大公司,都必须申请审查,这一部分条款在1974年4月9日开始实行。第二部分是外国资本在加拿大的新投资和扩展业务,必须经过专门审查甄别程序。1975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 [参见加拿大外国投资审查局] ☚ 农业稳定法 加拿大外国投资审查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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