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交特权与豁免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之间为了发展友好关系,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事务的正常进行,彼此给予外交代表人员和外交代表机构以特殊优待的礼遇和管辖上的豁免。其内容取决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外交惯例及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豁免是一种保护性权利。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使馆馆舍、档案、公文和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享有司法管辖上的豁免权;使馆的通讯自由和外交代表的行动自由;免税免验以及其他特权。 ☚ 驱逐出境 治外法权 ☛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waijiao tequan yu huomian各国根据互相尊重主权与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它属于外交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外交特权与豁免最早见于英国政府于1708年颁布的《外交特权条例》,最早有关外交特权的国际公约是适用于美洲地区的1928年《哈瓦那外交官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制定后,各国间才有了一部较完整的外交特权规则。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派遣外交信使;使用国旗、国徽;不受驻在国刑事管辖,一般也不受其民事、行政管辖;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的家属(与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外交官配偶以及未成年之子,未结婚之女)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一国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和参加典礼活动的外交代表在国外活动时,通常也享有这种权力。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有尊重驻在国法令和不干涉驻在国内政的义务。 ☚ 外交代表 移民 ☛ 外交特权与豁免为了保证和便利外国使馆和外交人员执行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国的外国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特殊权利和优遇。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以及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之子、未婚之女,也享有此种权利和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按照普遍惯例和国际法有关协定,各国依照相互尊重主权原则并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赋予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外交代表在接受国能有效地执行正当职务的特别的权利和优遇,通称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范围由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 以及其它国际条约和惯例及各国国内法规定。总的来讲,可分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两方面,也可按具体内容分为 (1)人身、使馆馆舍、档案、住所不得侵犯; (2) 行动自由; (3) 通讯自由; (4) 民事与刑事管辖豁免; (5) 免税; (6) 其它特别的优待与特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使馆及外交人员有尊重接受国法令,不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 ☚ 外交特例 外交谈判 ☛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待遇,简称外交特权。 ☚ 外交人员 国际私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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