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领事官试验暂行规则文件名。1916年北京政府制定。共二十条。规定外交官领事官之试验由外交官领事官试验委员会行之,其委员长以外交次长担任,委员以外交部最高等荐任文官由外交总长派充,必要时得由外交总长酌派襄校员。凡年满二十一岁之男子,无褫夺公权尚未复权、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者,得应外交官领事官试验。试验之次第为甄录试、初试、复试,甄录试不合格者不得应初试,初试不合格者不得应复试,并列出了各试科目。复试合格者,由外交总长给予合格文凭,除合格后任用为外交官领事官外,其有效期限为二年。并附有较详细的说明书,以欧美、日本为参照对《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作了解释说明。 |